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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第 四 章 保稅貨品通關
區內事業間借入、借出或歸還保稅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於進區(廠)或出區(廠)五日內,檢送由雙方聯名填具之區內事業借入或借出原料、半成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 前項貨品,限自借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歸還;逾期未還或未向海關銷案者,應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得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將保稅機器、設備借與同區內其他區內事業使用,並應於機器、設備出(進)廠五日內,由貸與人及借用人雙方聯名填具區內事業非交易申報書或報單,向海關申報。 前項機器、設備之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應即歸還。但有特殊情形,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延期,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歸還者,應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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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