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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設立之區內事業,除須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區內事業種類之規定外,其實收資本額應達附表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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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