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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投資計畫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內容。 二、市場與行銷模式。 三、營業內容。 四、財務計畫。 五、建廠、擴廠及投資期程規劃。 六、投資效益。 七、環保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區內事業得視申請內容,增減前項之載明事項,並得補充說明。 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內容不完備或有欠缺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區內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區內事業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駁回該投資計畫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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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