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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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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區內事業應於原核定投資計畫經撤銷或廢止後,辦理遷出園區作業,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變更、解散、廢止登記或其他相關作業。 前項區內事業如涉保稅業務,應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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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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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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