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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至區內事業查驗,如有未依核定之投資計畫經營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其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 前項改善或變更計畫經園管局或分局認須再修正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並限期一個月內完成修正。 第一項之區內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園管局得廢止原核定之投資計畫並勒令其遷出園區: 一、未依期限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或未於限期完成修正。 二、經修正後再審查,仍不可行。 三、未依核准之改善或變更計畫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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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指有關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減資、擴廠、撤資或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第3條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設立之區內事業,除須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區內事業種類之規定外,…第4條投資計畫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業內容。二、市場與行銷模式。三、營業內容。四、財務計畫。…第5條園管局為審查投資計畫及意見徵詢,應成立審查小組。區內事業投資計畫,經審查小組審查作成決議後,…第6條區內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其投資事項。投資計畫已載明完成期限並經核定者,依該計…第8條區內事業應於原核定投資計畫經撤銷或廢止後,辦理遷出園區作業,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或分公…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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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