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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稽勳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民政府遴聘之,以內政部部長 外交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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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