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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4條

稽勳委員會設秘書處,置左列各科,分掌事務: 審核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勳績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勳績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勳績之審擬事項。 登記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受勳人員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勳章之法規、圖說編纂事項。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四、關於會議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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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