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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承常務委員之命,處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五人,簡任,輔助主任秘書分辦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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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