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 第7條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7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人員,得向有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但其中專任 人員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