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 第6條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九人,其中三人薦任,餘委任 ;書記官三人至六人,委任。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