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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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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