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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勛獎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空軍軍人,於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著有戰功或勛績者,其授勛給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對於空軍作戰與建軍,有特殊貢獻與勛績者,其授勛給獎,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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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