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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0條

第 五 章 利益之迴避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AI 白話解釋

「利益之迴避」的其他條文

第19條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第21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或團體任何差別對待。第22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第23條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第24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處理有關利益迴避情事時,應要求立法委員列席說明。立法委員亦得主動向紀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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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