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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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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4條
第 五 章 利益之迴避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處理有關利益迴避情事時,應要求立法委員列席說明。 立法委員亦得主動向紀律委員會提出說明。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利益之迴避」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第20條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第21條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或團體任何差別對待。
第22條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第23條
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
← 第23條
看 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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