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委員行為法 › 第23條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3條

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