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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1條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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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