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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5條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 各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委員會議。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十五日內定期召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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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