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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9條

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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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