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 第22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2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