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 第2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第2條

各委員會事務與其他委員會或各處室有關聯者應協商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