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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第9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委員會之命,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秘書襄助主任秘書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科長承主任秘書之命處理各 該科事務,科員速記員書記官書記分別承主管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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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