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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第5條

各委員會審查或起草法案,得由會議主席提請委員若干人初步審查或起草 ,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並得經常分設若干小組,分別擔任法案之初步審查或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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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