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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彰對促進本院與外國國會、政府、國際組織或團體間各項交流或對我國具有特殊貢獻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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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