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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15條

服務或寄寓他處而本籍未變更者,仍得申請登記為本籍選舉之候選人,婦 女因結婚、離婚而尚未為設籍之登記者,仍得申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之 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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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