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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19條

每一有被選舉權人,其候選人之登記,以一種為限。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 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各款選舉中,為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為 無效,並不得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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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