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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18條

在軍隊服役之有選舉權人,不能回籍參加投票時,得在軍隊所在地,各就 本籍公布之候選人名單投票,其辦法由選舉總事務所定之。 前項辦法,於長警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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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