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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13條

選舉人名冊公告後六日,各主管選舉機關應即公告為候選人之開始登記。 前項公告,應列舉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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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