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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3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第五款、第六款所稱之情事,以經依法 登記之醫師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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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