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第1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制定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合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之規定,而在該選舉區之縣、市或同等區域,居住…第3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第五款、第六款所稱之情事,以經依法登記之醫師證明者為限。第4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所定選舉人與被選舉人之年齡屆滿日期,及第七條所定之屆滿年限,其…第5條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之規定,每一選舉人只有一個選舉權,各主管選舉機關於調查登記選…第6條參加選舉之職業團體,以曾經依法向其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但曾經參加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各…第7條選舉人投票時,應憑選舉權證領取選舉票。第8條通舉票應載明各該選舉區全體候選人姓名,由選舉人就中圈選一人,依照規定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
看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