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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6條

參加選舉之職業團體,以曾經依法向其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但曾經參加 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各業之從業人,如其團體未完成立案手續者 ,得由各主管機關依法審查資格,編造名冊,呈准參加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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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