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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8條

通舉票應載明各該選舉區全體候選人姓名,由選舉人就中圈選一人,依照 規定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候選人為婦女時,應於姓名下註明 一女字。 前項選舉票之彙計公告,在不分區之省市,由省市選舉機關辦理;其分區 者,由區選舉機關辦理之。 婦女選舉票之彙計公告,由省市選舉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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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