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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9條

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各該選舉單位選舉人之資格審 查後,造具選舉人名冊正、副兩本,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 、住所等項,於選舉前五十日完成,並公告之;同時並將總名額報請上級 選舉機關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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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