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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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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32條
第 五 章 討論
預備會議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主席應為決定之宣告。 院會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 前二項宣告,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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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第29條
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親自向主席台議事處簽名登記,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意者,得互調發言…
第30條
委員發言之時間,由主席於發言前宣告之。超過前項時間者,主席得中止其發言。
第31條
除下列情形外,每一委員就同一議題之發言,以一次為限:一、說明提案之要旨。二、說明審查報告之要…
第33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出席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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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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