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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33條

第 五 章 討論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 出席委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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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立法院議事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條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規則有關連署…

「討論」的其他條文

第28條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第29條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親自向主席台議事處簽名登記,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意者,得互調發言…第30條委員發言之時間,由主席於發言前宣告之。超過前項時間者,主席得中止其發言。第31條除下列情形外,每一委員就同一議題之發言,以一次為限:一、說明提案之要旨。二、說明審查報告之要…第32條預備會議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主席應為決定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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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