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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經營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均應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已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 前項所稱各種電信業務包括: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電路出租業務、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無線電叫人業務、行動數據通信業務、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等業務。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業務財務資料,按營業項目加以分離。 經營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會計資料一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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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