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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3條

經營者應自行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財務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另行指派會計師查核之。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財務報告者,應依主管機關所訂定公告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告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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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