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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1條

除第二項及第三項另有規定外,經營者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於開始營業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市場主導者之經營者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本準則修正施行後,經主管機關公告為市場主導者時,應自公告次日起四個月內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並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內容修正提報當年度依規定應提出之報表。 經營者組織、業務及營運等事項遇有重大改變而有修正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必要者,經營者應修正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經營者修正實施中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經營者不得拒絕。 第一項所稱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內容,應記載經營者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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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