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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5條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提供各項會計憑證、財務報告及與財務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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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