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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2條

經營者各種電信業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計價,除第三十三條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六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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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