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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4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依法經營電信事業者。 二、從事有關無線電運用、研究與發展之大專院校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三、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設備之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商號。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信事業,包括依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取得籌設同意 書或依本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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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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