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18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18條

實驗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 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電信總局得命實驗者暫時停止實驗,實驗者不得 拒絕並應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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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