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19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19條

實驗者擬變更其實驗之目的、項目、區域、實驗頻率或電波涵蓋範圍,或 擬調高最大發射電功率或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時,於實施前應向電信總 局提出申請,經電信總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命實驗者變更其實驗頻率或設備之發射電功率,實 驗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但應給予實驗者至少二天之作業時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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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