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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三章 監督管理
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實驗者所建置之相關設備及 查閱相關文件。 電信總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或監督管理實驗研發情形,得命實驗者提供 相關資料。 實驗者應於實驗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電信總局提報實驗成果,包括各 項量測、記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電信總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 之需要,得對外公開實驗者提報之實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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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實驗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電信總…第19條實驗者擬變更其實驗之目的、項目、區域、實驗頻率或電波涵蓋範圍,或擬調高最大發射電功率或最大有…第21條實驗者自核准開始實驗之日起屆滿三個月,仍未開始建設者,電信總局得廢止其核准。第22條實驗者擬提前終止實驗時,應敘明理由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實驗終止或經電信總局廢止實驗之核准時,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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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