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22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22條

實驗者擬提前終止實驗時,應敘明理由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實驗終止或經電信總局廢止實驗之核准時,實驗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其核准 使用之頻率及設置之基地臺與行動臺等無線電信設備,並於二個星期內拆 除所設置之基地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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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