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21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21條

實驗者自核准開始實驗之日起屆滿三個月,仍未開始建設者,電信總局得 廢止其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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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