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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第1條
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條
國民政府為籌集資金,興築湘、黔、川、桂等幹路,及補助平綏、正太、隴海、膠濟等路,展長舊有路線,由財政部會同鐵道部發行公債,定名為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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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第一條所定興築展長各新路之餘利,及國有其他各路除原有應還債務以外之餘利為…
第9條
本公債債款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
第13條
本公債持票人除依照本公債條例享受各項權利外,不得對於第一條規定各鐵路有何權利主張。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一萬二千萬元。於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日及民國二十六年三月一日、民國二十七年三月…
第3條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
第4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自每次發行之日起算,每年於二月底及八月底各付息一次。
第5條
本公債分二十次還本,每年一次。每次償還各該次發行總額百分之五,計二百萬元。各自每次發行之日起…
第6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第一條所定興築展長各新路之餘利,及國有其他各路除原有應還債務以外之餘利為…
第7條
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與經理公債銀行代表三人…
第8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財政部、鐵道部委託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銀行為經付本息機…
第9條
本公債債款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
第10條
本公債債票分一千元、五百元、一百元三種。
第11條
本公債債票,由財政部部長、鐵道部部長會同簽字發行。
第12條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
第13條
本公債持票人除依照本公債條例享受各項權利外,不得對於第一條規定各鐵路有何權利主張。
第14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看 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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