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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 為辦理前項評鑑,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提供必要之資料,經營者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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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