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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戶給付積欠之資費,並應告知用戶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之情事。 在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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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