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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 第6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6條
依
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繳交許可費者,於暫停或終止其業務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同意備查之暫停營業日或終止營業日前之許可費。 依
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繳交許可費者,於申請暫停營業或終止時,仍應繳納當年度之許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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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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