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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 第2條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參審員,指依本法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有關嚴重病人之許可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及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以下簡稱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以下簡稱病權代表參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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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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